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4条造粒挤出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全厂停产,喷漆、造粒、印刷工段均不在运行。经调查,该单位喷漆、造粒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活性炭应多久更换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均致信VOCs排放企业,就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和要求进行明确。 温州市局指出,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有条件的避开臭氧爆发高峰期,在12:00-15:00不使用或减半使用挥发性溶剂。 泰州市局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需使用柱状炭(颗粒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克;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的重点源排气筒进口应设施采样平台,治理效率不低于80%。 2021年7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系统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模块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对应废活性炭填报处填报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计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组分别对第一组数据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风量、运行时间进行改变,得出不同的更换周期。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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