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观察▕ 上海出台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和减排方案,全过程控制减少排放 |
日期:2016/5/6 17:12:10 人气:3784 |
部分省市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 上海市出台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坚持“引逼结合”的原则,以不断健全环境标准为主要手段,综合采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排污收费、资金补贴等多种措施,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减排。 《方案》实施的目标是,到2016年底,上海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项目。届时,上海全市现役工业源VOCs每年可减少排放8万吨;在现有排放源和排放格局不变的同等条件下,预计全市PM2.5平均浓度可下降2%左右。 多措并举,加快治理 明确污染源治理要求,严格排放标准,加强源头控制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坦承,上海VOCs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工业源占上海VOCs排放总量的60%,其中石化行业排放总量最高,为13.3万吨,占工业源总量的一半。除了石油炼制行业,排放贡献率大的行业依次为钢铁制造、涂料生产、设备涂装、船舶涂装、汽车涂装、包装印刷等。民用类建筑涂料、民用燃烧、秸秆燃烧、成品油储运、干洗等面源占排放总量的26%。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源占排放总量的14%。 为实现VOCs治理的既定目标,上海市明确要多措并举。首先就是要加快实施治理减排工程。到2016年底前,上海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企业应根据要求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实施治理减排工程,处理规模达到1万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要求,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工作。 同时,上海将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建立健全上海市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还要研究制定VOCs排放监测标准及核算方法规范,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 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相比,VOCs治理更为复杂,因为无组织排放占据较大比例,而且排放发生在各环节。因此,VOCs治理过程中的源头控制尤为重要。 《方案》明确,新、改、扩建VOCs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应在环评和环保验收阶段严格把关并督促落实。 淘汰落后,加强监管 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 根据《方案》要求,上海市优先将VOCs排放类落后产能纳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淘汰力度,优化VOCs排放产业布局。 在加强VOCs污染监管方面,上海将结合各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的实施,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工作,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上海市将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方案》提出,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治理及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等方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以及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督察考核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 同时,上海将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到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海相关部门还将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咨询服务。 多减多补,分类补贴 引导企业采用切实有效的治理技术,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 记者从上海市环保局了解到,为鼓励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上海市出台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既有VOCs排放企业实施完成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包括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 为鼓励企业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引导企业采用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办法》基于“多减多补”的原则,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按补贴对象分类补贴。其中,补贴对象中的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补贴对象中的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记者了解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 针对VOCs排放量不同的企业,补贴标准也有差别。对于256家重点企业,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同时,单个企业各类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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