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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危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2/11/24 15:52:29 人气:3151

以下文章来源于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公众号

1.张某某、何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废案

2.某化工公司未报备违法跨省转移利用危废案

3.某材料公司未按照要求贮存危废案

4.某能源开发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废案

5.某科技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

6.某煤炭公司非法堆存危废案

7.某加工点非法收集、处置危废案

8.某回收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

9.某环保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

10.某化工园区关停企业厂区内非法处置危废案

11.某个体加工点非法处置、倾倒危废案

12.某再生资源公司污染环境案

详情如下。

 

1.张某某、何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商都县境内一废弃矿坑内有液态废物倾倒痕迹。

经现场勘察,倾倒点位面积约1000㎡,液态废物呈深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使用pH试纸测试地表残液pH值为1,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化学物质。

执法人员随即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倾倒废液者溯源相关调查工作,后经公安部门侦办,涉案车辆、拉运人员、废液源头基本查明,当事人又指认,交代了7处,倾倒点共8处。

经司法鉴定,该倾倒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总面积约10170.7㎡,倾倒吨数暂无法统计。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部分涉案人员已抓捕归案。

在案件侦办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函告商都县人民政府,对危险废物倾倒点进行管控,严防次生污染,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随后,商都县人民政府对废液倾倒点及周边进行严格管控,并组织编制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后续将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后,已对8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共同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群众监督、公众参与、全民共治是新时期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会通过船舶、槽罐车等长距离运输,尤其是在夜晚和节假日利用荒僻的山谷、河流等进行偷排偷倒,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是发挥司法联动优势,形成案件侦破合力。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形成利益链条,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广、跨多个区域、涉案人员众多等特点,破案难度增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不断形成强大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点评】

该案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调查机制,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行刑衔接方式,通过联席会商和联合查办,严厉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使办案更加精准,手段更加有效,扎实推进案件侦破工作,彰显了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违法倾倒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2.某化工公司未报备违法跨省转移利用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收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关于吴某英未经备案运输危险废物线索移交函》(民公函〔2022〕37号),反映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问题线索。

收到问题线索后,阿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行动,对涉事企业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右旗境内,2021年11月开始技术改造后调试运行,12月18日硫酸镁反应池加完氧化镁后,受热膨胀出现了变形,为了避免反应池塌陷造成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该公司将硫酸镁反应池中约80吨硫酸镁母液通过运送生产原料硫酸的罐车拉运至甘肃金昌瑞川化工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硫酸镁,其中2罐车共计53.89吨硫酸镁母液送到了金昌瑞川化工有限公司完成硫酸镁生产,剩余1罐车25.59吨硫酸镁母液被甘肃省民勤县公安机关发现、拦截并遣返,运输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

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公司中间产物硫酸镁母液跨省区转移至甘肃省进行利用处置,未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

目前,剩余1车废液已经用于生产硫酸镁,变形的反应池已经拆除。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备案擅自跨省区转移中间产物(产品)硫酸镁母液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5款规定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2022年5月19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将该企业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线索移交阿拉善盟阿右旗公安局进行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已对3名责任人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

【执法普法】

2022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与阿拉善盟属地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一同组成督导组,对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帮扶,详细询问了企业的产排污情况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同时深入讲解了国家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企业负责人承认了错误并承诺不再出现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部门联动,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

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准确性,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立案处理。

该案中,由于企业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后果,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以及“包容审慎”执法监督方式,在案件审查集体讨论后,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该案同时也反映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的问题,监管部门以“帮扶”的形式深入企业,以案促治,惩教结合,教育企业进一步加强危废规范化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地了解掌握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做到守法规范经营,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材料】



督导组对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帮扶


3.某材料公司未按照要求贮存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对内蒙古隆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暂存库内,危废库门口及9号熔炼炉前堆存大量铝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内蒙古隆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盛泰大道北侧,企业现建设规模为年产60万吨铝合金材料,配套建设有75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库容量750吨,主要储存的危险废物为铝灰、除尘灰和废矿物油。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危废库内实际贮存危险废物800吨左右,超过危废库总容量;危废库门口外及9号熔炼炉前堆存有危险废物铝灰、除尘灰(铝灰HW48 321-024-48、除尘灰 HW48 321-034-48)120吨左右,未按照环评要求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该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该企业已对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清理,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利用处置,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已满足相关法律及标准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6项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处罚款25万元整。

【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进行全方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的发生,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督促工业企业切实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现场检查时企业熔炼炉前堆存大量铝灰



执法人员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4.某能源开发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锡盟生态环境局收到一条镶黄旗人民检察院移交的举报线索,反映“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鑫盛能源矿区掩埋废弃油泥约30-50吨”。

收到举报线索后,锡盟生态环境局镶黄旗分局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同时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案情给予研判分析。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外围调查,但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举报人又在外地羁押,同时受疫情影响,线索资料收集较为困难,后经过多方协调配合,及时提取到相关线索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5月15日,盟旗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三部门对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B-12号井周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场地已平整的土层下方埋有疑似油污泥、灰渣、砖块等固体废物。经鉴定,非法掩埋的油污泥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071-001-08)。

经盟旗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分析研判得出结论:由于污油与被污染土壤剥离困难,暂无法确认掩埋于土壤中的具体污油实物数量,且经土壤初筛监测,油泥中重金属对土壤影响极小,且未对本场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不作为本案土壤环境损害特征污染物。

经测算,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8.3068万元。

三部门一致认为该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对受污染区域的土壤进行清挖,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清挖区域已进行覆土回填,播撒草籽。

【查处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3项的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会议审查,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应负责对受污染的1079.9平方米土壤进行清理处置并恢复治理,同时处所需处置费用19.9364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差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及时固定证据,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判断环境污染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及污染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

【工作亮点】

该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执法、共同研判,快速突破案件存在的困难,依法认定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材料】

 

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掩埋油污泥现场


5.某科技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较混乱,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暂存废包装袋1.9138吨(HW49、900-041-49)、污泥2.92吨(HW04、263-011-04)、蒸馏及抽滤残渣2.22吨(HW04、263-008-04),其中危险废物废包装袋、部分蒸馏及抽滤残渣包装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部分标识未标明危险废物入库时间、具体数量等信息。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要求该公司立即按照《固废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完成整改。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负责人,并开展了整改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内的各类危险废物均设置了规范的标识,加强了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出入库和台账记录等相关制度。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后督察,该公司危废库内危险废物标识已设置齐全,相关管理制度均已完善。

【查处情况】

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1项的规定,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并处罚款10万元整。

【法律法规解读】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看似小事,但在日常环保管理工作中企业却往往不注意。

危险废物标识是行业主管部门鉴别、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标识信息。

【执法普法】

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现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责任人进行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阐释,重点对企业应履行法律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普法、释法宣传。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讲解,使企业认识到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了环保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材料】

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库内暂存废包装袋、蒸馏及抽滤残渣包装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按照要求整改后,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6.某煤炭公司非法堆存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鄂尔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查阅危险废物台账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和贮存量不符,“顺藤摸瓜”找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东北侧20米处地窖内堆存大量废矿物油桶,部分桶内存有废矿物油。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企业负责人确认,地窖内堆存非矿物油桶50个,油桶及废矿物油合计重量1.39吨。

经调查,废矿物油桶及废矿物油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拉运至地窖内暂存,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登记并送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固定证据,同时要求该公司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地窖内堆存的危险废物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022年6月27日,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鄂尔多斯市兴众贸易有限公司对堆存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处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2条第(3)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方式,并处罚款60万元整。

【启示意义】

近年来,企业为逃避惩处,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甄别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该企业在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库的情况下,仍采取故意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将大量危险废物擅自贮存在隐蔽的地窖内,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清点危险废物贮存库中危险废物贮存量,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和贮存量不符,随之对现场进一步排查,最终发现违法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典型案例材料】


地窖内堆存的大量废矿物油桶,桶内部分存有废矿物油


7.某加工点非法收集、处置危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废旧农药包装物收集场所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一处非法加工点,厂房内堆放有大量白色废弃农药包装瓶、废矿物油桶,现场正在进行破碎作业。

按照部门联勤联动机制,检查组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联合调查。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加工点收集处置的废弃农药包装瓶、废矿物油桶均属危险废物。

经查,该加工点已累计收集、处置以上危险废物约5.19吨。

此外,该加工点清洗废水排入厂房南侧未做防渗处理污水坑,已污染周边土壤。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31日刑事立案侦查。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胶州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建立并实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农村两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联动长效机制,联合打击农药包装废弃物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增强执法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新格局,助力建设“无废城市”,为守护乡村净土提供执法保障。

 

 

8.某回收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青岛浩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即墨分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院内露天存放大量废机油桶,压块机下有废机油洒漏至地面,地面未做防渗处理。

经查,该企业无贮存、处置废机油桶资质。经称重,废机油桶、含油废土共计14.18吨,其中废机油桶8.66吨,含油废土5.52吨。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于2022年8月24日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完善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和信息共享,夯实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基础,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切实形成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强大合力。




9.某环保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寿光市某盐场堆放有大量黑色不明物质,散发异味。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不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迅速锁定黑色不明物质堆放处,从外围先行取证。

该盐场东北角土坑和北侧盐坨台及盐场周边均堆放有大量黑色固体物质,疑似工业废盐,寿光分局立即与寿光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该盐场所存黑色物质为山东嘉柏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焙烧炉焚烧后的废盐,该盐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废盐(超过3吨)投入3个卤水池内溶化,用于晒盐,增加盐产量。

执法人员对山东嘉柏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询,确认了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焙烧炉焚烧后的废盐进行化盐、过滤、三效蒸发处理,而是直接提供给盐场晒盐的事实,该废盐含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底渣,属于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寿光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1日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案情,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0.某化工园区关停企业厂区内非法处置危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利用无人机对朱刘化工园区企业和闲散院落进行巡查,发现已关停的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存放大量化工桶。

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60个化工桶露天存放,每桶容积为200升,桶内装有不明物质,其中有2个桶出现破裂,部分黑色液体流至未做防渗地面,现场弥漫刺鼻气味。

桶身危废标识内容显示,产废单位为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

3月7日,昌乐分局联合昌乐县公安局在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协助下到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会同该企业到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化工桶存放点进行取样比对,确认院内存放的不明物质系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蒸馏残液,属危险废物。

经查,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9日委托山东新宇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处置该批次危险废物,运输人员擅自在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卸载、堆存,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昌乐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1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往往是闲散院落、废弃矿坑等,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巡查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案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充分体现新兴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作用。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能力是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11.某个体加工点非法处置、倾倒危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屯镇北王村一个体炼油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周某、王某等人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并擅自堆放、倾倒危险废物,包括黏附沥青的废旧包装袋、化工废油以及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被浸润污染的土壤等。

经称重,涉案危险废物430.08吨。

现场取证后,为防范后续污染,肥城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清运、安全暂存。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7月13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对周某、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启示】

此类个体非法加工点,污染严重、隐蔽性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现场查封、固定违法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12.某再生资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平原恒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废机动车拆解活动,拆解时产生的废矿物油滴落至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表层土壤沾染油污。

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

平原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区域土壤环境进行损害调查,认定该公司场地土壤出现损害,损害价值合计38.88万元至91.38万元,且该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平原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9日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案件调查过程中,充分发挥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影响力。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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