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设施、设备类改造项目 【钝化线升级改造是否属于豁免范围】 我司有一条手动钝化线,由于人工操作对成本、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我司拟将该手动钝化线升级为全自动生产线。拟采用爬坡式连续自动生产线,所以需要大一些的操作面,因此槽体的尺寸需加大。但钝化线没有废气产生,且产能及溢流速度不变,还会由于减少了人工操作的跑冒滴漏而减少了废水产生了,也未新增用地仍在原有厂房,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所列的可以豁免环评程序的改造项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4月2日互动交流答复:该项目仅对钝化线进行改造,如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清洗系统升级改造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我司主要从事新型药品包装容器的生产,行业类别是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的,原环评有清洗废水产生,现企业对清洗系统进行整改升级,整改升级后,增加一套零排放的废水处理装置,技术改造后产品产量不发生变化,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那这情况请问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7月13日互动交流答复:建议您进一步分析改造后的污染物产排变化情况,若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增产不增污】 我公司2003年成立,属于1713 棉纺织印染精加工行业,公司历经多次的清洁生产,设备得到更新改造提升,产能也增加30%以上,实现了增产不增污。公司的生产用地没有增加,生产设备台数与原环评一致,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总量(也没有超过环评的总量),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属《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的精神,第三十项、其他,第58类“改造项目”的情形,即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17日互动交流答复:该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增加生产装置】 本企业属于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氨废气,采用稀硫酸喷淋处理,产生含硫酸铵废水(转移给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由于使用过程中硫酸铵会结晶导致喷淋系统堵塞,拟对喷淋系统增加一套高温结晶过滤装置(电),以去除硫酸铵盐,提高喷淋效率、延长喷淋系统使用时间和减少喷淋废水量,硫酸铵盐达到工业级要求作为产品外售。请问,增加“高温结晶过滤装置(电)”以及硫酸铵作为产品出售,是否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粤环函〔2020〕108号)中“58、改造项目”类别。如果不属于豁免,本次增加内容应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24日互动交流答复:该项目增加高温结晶过滤装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新增污染物排放,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结合总体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等综合判定。 二、污染防治设施类改造项目 【废水改造项目是否需要需要做环评】 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制版工序冲版废水、印刷车间会产生油墨废水还有裱纸车间清洗设备产生工业废水,环评批复要求工业废水不外排,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我公司一直这样处理。现在,公司考虑增加一台蒸馏器,来处理印刷车间的油墨废水,处理完回收的清水和溶剂再次用于印刷设备的清洗,废水不外排,另外增加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来处理制版工序冲版废水和清洗裱纸机的工业废水,处理完的工业废水不外排,直接回用于清洗设备,工厂最大日处理能力为1吨的废水,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污泥会当做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请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版)》项目类别第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我司的废水改造项目是否可以豁免环评?如果不可以,那么请问,我们需要编制报告书,报告表,还是做登记表即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20日互动交流答复:项目新增废水处理设施,如不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改造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工艺】 原环评审批并完成验收的有机废气防治设施处理工艺为UV光解+活性炭吸附,现企业考虑UV光解消防安全性,计划改造有机废气防治设施,预将原处理工艺UV光解+活性炭吸附改造为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请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请问需完善哪些环保手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1日互动交流答复:2019年6月份,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规范工程设计。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0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填写登记表。项目的建设还应符合《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环保手续齐全,目前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现计划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用RTO工艺,其中RTO使用天然气燃烧,燃烧过程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提高处理效率和减少排风总量,但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种类,请问:1、是否需要报环评?2、是否需要申请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互动交流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0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填报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三、危废处置类 【危废减量化】 一家树脂生产企业环评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中酯化废液为危险废物,计划将酯化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目前企业拟将酯化废液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请问这个危废减量化项目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境影响报告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17日互动交流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要求,“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废电路板破碎、处置补充咨询】 公司产生的电路板废物(900-045-49) 一.为确保该废弃物的信息安全,是否可以在本公司内部使用破碎机进行完全破碎,然后再移交市场有资质危废处置公司做最终环保处理?二.如果上述行为可以进行的话,公司需要事前履行哪些环保手续及环保措施?想再补充咨询下:公司对电路板废物单纯进行破碎机破坏,不是再利用。该行为是否属于《固废污染防治法》第80条所规定的危废处置行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4日互动交流答复:你司依法自建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对项目产生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行为,无需申领许可证。请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预处理等设施和运行情况等。 【企业能否处理自身所产生的危废】 假如某某公司每个月危废固废产生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小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该公司仅利用这款小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自身所产生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生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呢?PS:个人认为,小规模产废企业本身如有完全处理或者减量危废固废的设备,且该设备处理过程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处理/减量;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少危废处理中心的处理压力,也可避免危废运输过程中泄露的风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3月11日互动交流答复:鼓励你司采用合法设施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有关该项目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 四、改造类项目是否需要验收 【企业升级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验收】 企业已办理审批验收,因为升级改造,所以停用部分处理设施(添加菌种、老化),并且为了水质更稳定,更改部分设施,改造后同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9日互动交流答复: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此类技改项目属于名录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 来源:长三角VOCs治理产学研用联盟,仅供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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