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11种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更新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国家或天津市已 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 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亘、卢志强、邹克华、荆博宇、商细彬、杨伟华、耿静、孟洁、鲁富蕾、翟 增秀、张妍、曹阳、李伟芳、宁晓宇、刘咏、韩萌、李佳音、闫凤越、肖咸德。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批准。 本标准于1995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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