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 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