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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日起施行的环保新规
日期:2024/9/4 11:26:30 人气:106
01
全国文件及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人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459-2024)


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调试、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做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可靠和经济适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5、《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02
地方文件及标准


1、《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鲁政字〔2022〕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2、《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经济特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4、《重庆市林长制办法》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探索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转换路径,推动我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有序、规范运行,助力产业转型、生态价值转化、居民增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体系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6、《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7、《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设六章三十三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职责分工和社会参与制度等内容;明确了发改、自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的海绵城市建设职责;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的确定和运行维护要求;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资金保障和措施保障;设置了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解释了部分专业用语的含义等内容。


8、《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9、《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创新绿色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发挥生态源地、生态屏障和生态融通功能,实现生态绿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响的城市群生态绿心,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0、《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1、《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2、江西省地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验收与运行技术要求》(DB36T 1939-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验收及运行要求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验收和运行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13、天津市地标《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T 1288-2023)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海水养殖单位(户)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本文件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14、《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的28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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