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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宣布明年一月重启IPO
日期:2013/12/5 9:09:55 人气:2616

    证监会1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暂停一年多的IPO预计将于2014年1月份重新启动。受此影响,12月2日,创业板指数跌幅8.26%,创下历史最大单日跌幅。沪深两市近400只个股跌停。
    证监会1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表示暂停一年多的IPO预计将于2014年1月份重新启动。
    证监会表示,《意见》发布后到过会企业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而在审的760家企业完成审核大约需要1年时间。
    证监会同时公布了包括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及IPO重启、优先股获准试点、严格借壳上市审核标准、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
    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受IPO重启及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等消息影响,12月2日,早盘创业板指数大幅低开5.13%,此后一度反弹,跌幅收窄至4%以内,但随后在抛盘的压力下,再度下挫。
    截止收盘,沪深两市近400只个股跌停。其中,创业板指数报1253.93点,下跌112.91点,跌幅8.26%,创下历史最大单日跌幅,成交397.4亿元。300多只创业板个股,有超过200只跌停。
    据新浪财经报道,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IPO开闸和优先股诞生本质上都是股票供给增加,加上心理影响,上述消息对股市整体偏利空,创业板将首当其冲,由于同质性品种供给增多,且新股估值在种种限制下更大,创业板压力将更大。
    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意见》改进了新股发行审核方式,突出了发行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打下了基础。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券商人士普遍认为,《意见》正式版本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突出市场化发行,引入券商自主配售机制,从审批制逐步向注册制靠近,大方向上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主要亮点包括:缩短审批时间,提前招股书披露时间,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时间;引入券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优先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意见》明确,证监会在发行审核中不再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而仅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将在3个月内作出有关审核决定。
    《意见》还强化了IPO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受理即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中介机构及发行人须对定价和配售的方式、结果公开披露以接受监督等要求。同时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前述《上海证券报》报道称,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表示,《意见》的发布显示出证监会监管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行政管制的成分不断减少,司法治理的成分不断加强。“可以这么说,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定位正在从‘家长’向‘裁判’转变。”林采宜表示。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也表示,《意见》中发审委的工作重心明显从新股投资价值判断转向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扩大了参与新股发行报价的投资者数量,调整了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并建立回拨机制,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将新股发行议价权还给市场。
    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11月30日下午,国务院、证监会还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根据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中国证券报》报道,中信证券研究显示,从境外情况看,银行、电力、交运、煤炭、建筑等行业大盘蓝筹公司率先推进优先股发行的可能性最大。
    对于这些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融资,既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由于不必担心弱化对企业的控制权,国有资本在项目中可以由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可放大融资杠杆的作用。
    分析人士认为,通过发行优先股,将强化国有股权的分红权,为国企注入较强的财务硬约束。庞大的国有优先股基数预示着每年将从国企分到巨额股息,促使国企经营更市场化、商业化。同时有利于股权多元化,真正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
    《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优先股的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内容。例如要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普通股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并指出企业投资优先股所获股息、红利等若符合税法条件,可作为免税收入等。
    明确现金分红比例
    11月30日,证监会还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
    按照《指引》,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也应达到20%。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据证券时报网报道,这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现金分红发布专门的监管指引。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以2003年至今近10年间的现金分红情况来看,Wind资讯统计显示,仍有221家A股上市公司从未进行过现金分红。包括老牌上市公司金杯汽车、上海科技,以及大唐电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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