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内容。 本标准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 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 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 1,4-二甲苯 3 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 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凤、库英冰、刘立坤。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批准。DB31/ 199-2018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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