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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环境局发布巨细的验收指引,包括调试报告和验收意见模板
日期:2020/9/29 13:07:43 人气:3921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2020年9月1日起,企业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保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自主验收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自主验收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自主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项目已建设并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前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已达到稳定处理效果的过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已按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3.已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调试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不限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起止日期等。

 

满足调试条件的建设项目于公开调试信息的当天向所在地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资料。

 

各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建设单位调试资料后,经初步审核符合调试条件的,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到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与报送的调试信息是否一致。

 

五、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六、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七、监督检查

 

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如有疑问,请致电0769-23391595咨询。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3.《关于东莞市XX有限公司(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的报告》(参考模板)

 

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参考模板)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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