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标准
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2015
日期:2018/12/28 11:18:13 人气: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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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诚威,李锦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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