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10/15 11:22:28 人气: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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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名称调整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 3 项水污染物项目;
3.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4. 提高了部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6.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7.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企业执行本标准前,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
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

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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